法规依据:主要遵循 2011 年办公厅发布的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》 。
实名登记: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 万元(含)的单位或个人,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。
面值限额: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,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 1000 元,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 5000 元 。
购卡方式: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 元(含)、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 万元(含),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,不得使用现金 。
有效期规定: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,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 3 年,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,发卡人应提供、换卡等配套服务 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