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靠谱的律师推荐薛素华律师

2026-11-08 13:35   245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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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 年 9 月,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结识一名 “拉单人”。同年 10 至 11 月,陈某借助一款网络通讯软件,使用多组账号,直接对接境外某诈骗团伙多名上线人员,接收对方发来的公民信息资料,再将引流任务逐层分派给下线人员。陈某先后发展多名人员作为助理,分工接收信息、引导人员入群,从中赚取差价获利。案件全部当事人均使用化名处理。

陈某为规避资金监管,专门注册虚拟币账户,用于上下线之间结算赃款、变现收益。经核查,陈某在本案中的非法获利总额 2875264.72 元。2022 年 11 月 12 日,当地公安机在陈某住处附近将其抓获。

侦查阶段,公安机关在陈某处扣押违法所得 72.6 万元、作案手机 3 部、笔记本电脑 1 台、移动硬盘 1 块;陈某家属代为上缴违法所得 953721 元,办案机关查封陈某名下房产一套;后续侦查过程中,又追加扣押违法所得 22 万元。

一审判决

一审法院审理认定,陈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 95 万元;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;陈某的违法所得 2875264.72 元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,不足部分继续追缴。

提起上诉

陈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委托薛素华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。接受委托后,薛素华律师时间阅卷、多次会见当事人,检索同类生效裁判,梳理案件核心问题。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瑕疵、量刑偏重,当事人具备多项法定、酌定从轻情节,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,主要辩护观点如下:

  1. 一审判决对涉案银行卡、支付账户的资金统计存在错误,账户金额相互混淆,累加后数额与认定的获利总额无法对应,请求二审依法核对纠正。

  2. 陈某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,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,属于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,一审未充分考量该情节。

  3. 陈某认罪悔罪态度稳定,归案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合计 1679721 元,该退赃情节应当从轻,但一审量刑并未体现从宽幅度。

  4. 陈某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冻结其网络支付账户资金 865432 元,加上已经上缴款项,陈某及其家属愿意继续补齐剩余全部违法所得,恳请法庭据此从轻处理。

  5. 陈某属于初犯、无前科劣迹,一贯表现良好,全程自愿认罪认罚,悔罪态度明确,具备从轻处罚基础。

综上,辩护人提出:陈某主观恶性不大,犯罪情节并非特别严重,到案后坦白认罪、积极退清全部违法所得,也有能力配合缴纳罚金,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,符合缓刑适用条件,恳请二审法院从轻改判,对其适用缓刑。

二审裁判结果

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上诉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为上游诈骗团伙提供引流帮助,情节严重,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应当依法惩处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一审资金统计有误的意见,经核查属实,予以采纳。

二审同时查明,案件审理期间,陈某持续认罪悔罪,家属积极代为缴纳大部分罚金、足额补齐全部违法所得。综合全案情节,对陈某宣告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,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。原审定罪准确、程序合法,结合核查修正的事实与退赃情况,二审作出改判: 一、维持原审判决相关没收作案工具、追缴涉案款项部分; 二、上诉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 95 万元(已缴纳 62 万元)。

办案小结

本案属于典型的网络引流类帮信案件,这类案件往往涉及虚拟币结算、多层级下线,资金链条复杂,很容易出现金额统计错位。本案的辩护突破口,一是抓住一审资金核算的事实瑕疵;二是推动当事人和家属持续退赃、预缴罚金,把认罪认罚、坦白、全额退赔等从宽情节落地。 对于这类上游境外诈骗的帮信案件,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,全额退赃、稳定认罪、初犯等情节,是争取缓刑非常关键的抓手。

薛素华律师擅长网络犯罪、涉电子证据、不起诉、审前辩护、长期做 “断卡” 两卡帮信,重点侦查阶段取保、认罪认罚协商、学生 / 初犯争取不起诉,熟悉北京各区公安、检察院办案口径

帮信罪核心辩护方向1. 主观明知:是否真的明知上游犯罪?被欺骗、误以为正规兼职、平台,是最常见出罪点2. 情节严重标准:流水、支付结算金额、获利、银行卡数量是否达到司法解释入罪门槛;循环流水、自有资金能否扣除

3. 罪名区分:区分帮信罪 vs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(量刑差距很大1. 阶段目标

- 侦查阶段(拘留、37 天黄金期):取保、不批捕

- 审查起诉:不起诉、认罪认罚从轻、降量刑建议

- 审判:缓刑、无罪、从轻判罚

2. 从轻情节:初犯偶犯、学生、退赃退赔、认罪认罚、协助抓捕上游、获利极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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