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某的父母有套房屋登记在母亲李某名下,父亲杨某刚去世后,母亲将房屋过户给杨某的妹妹杨丽某名下,2024年母亲李某去世后,杨某要求跟妹妹杨丽某分割父母的财产时,才知道父母的房屋已经过户到杨丽某名下了,杨某多次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,杨丽某不同意给,无奈之下杨某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,法院审理后,完全采纳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代理意见,作出判决:确认李某与杨丽某签订的赠与合同中,处分属于父亲遗产(房屋 50% 产权)的部分无效;杨某有权依法继承父亲遗产对应的房屋份额。
房屋是夫妻共同房产,父母一方去世,房子一半归在世父母个人,另一半属于去世一方的遗产;遗产在分割前,由在世一方 和 全部子女共同共有。
在世一方把整套房屋赠与某一个子女:赠与合同【部分有效、部分无效】
1. 属于在世父母自己那一半产权:他 / 她有权赠与,该部分有效;
2. 属于去世一方遗产的那一半:在世一方无权单独处分,该部分处分无效,其他子女起诉,不是 “撤销赠与”,而是请求确认赠与合同中处分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,并要求分割遗产份额,普通赠与的任意撤销权(民法典 658 条:过户前赠与人可撤销)是赠与人本人的权利,其他子女不能以 “赠与合同可撤销” 为由去撤销;其他子女的诉讼路径是【确认无权处分部分无效】,不是行使赠与撤销权
1. 《民法典》第 1153 条: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有约定的外,遗产分割时,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。
2. 《民法典》第 154 条: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3. 《民法典》第 658 条(赠与任意撤销权):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;公证赠与 / 公益赠与除外。该权利主体只能是赠与人(在世父母),其他继承人不能行使这个撤销权。
4. 《民法典》第 597 条:无权处分,不直接导致合同整体无效;但处分共有遗产的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效力,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该部分处分无效。
情形 1:只签赠与协议,还没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
- 在世父母:可以随时撤销属于自己份额的赠与(公证赠与除外)。
- 其他子女:不能撤销在世父母自有份额的赠与;只能起诉:确认赠与协议中涉及已故一方遗产部分的约定无效。
- 结果:房子遗产部分仍然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,不能归受赠子女。
情形 2: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到受赠子女名下
- 登记只是物权公示,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不等于合法取得全部产权。
- 其他子女起诉:请求确认赠与合同处分遗产份额部分无效,要求恢复对应遗产份额的产权、进行遗产分割。
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+ 继承纠纷
实务两种路径
路径 1:分两个案件(最稳妥,法院最常用)
① 先诉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】,判决合同无效、财产返还;
② 拿到生效判决后,再提起【继承纠纷】,对返还回来的遗产进行分割。
理由:继承纠纷的前提是遗产范围确定;合同效力未定,遗产范围就定不了,很多法院会要求另案处理合同效力问题。
路径 2:同一个案件里申请合并审理(看法院是否准许)
原告在一个诉状里同时提两项诉讼请求:
1. 请求确认案涉《XX 合同》无效;
2. 请求判令合同项下财产作为遗产,由各继承人依法分割。
不是必然合并:
属于两个独立法律关系,部分法官会释明:要求分案起诉,先处理合同效力;
如果合同效力事实简单、当事人相同、证据重合,部分基层法院同意一案审理,一次性解决纠纷,减少诉累。
夫妻共有房产,一方去世后,在世一方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产权,不能私自把整套房子赠与某一名子女。私自处分已故配偶遗产份额的行为,仅该部分无效,不影响属于在世配偶自有份额赠与的效力。
遇到类似情况,不要误以为房屋一旦过户就无法追回遗产份额,应当委托专业家事律师,通过确认合同部分无效 + 分割遗产的诉讼方案,维护自身法定继承权。
北京师通律师事务律所成立于2005年,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,设有专业的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团队,部分律师具备“法律+财会”的复合背景,能够梳理复杂的财产线索,提供从调查取证、专业谈判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服务。
二、 房产赠与合同纠纷相关业务领域
婚内/婚外房产赠与追回:擅长处理婚内房产赠与第三者追回、婚内赠与追回等复杂案件,能够针对恶意转移、隐匿资产等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和依法追责。
父母出资与赠与性质认定:擅长处理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的纠纷,界定出资性质(无偿赠与还是民间借贷、赠与单方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)及房产增值分割,解决家事审判中的高频疑难问题。
房产确权与权属纠纷:擅长处理老年代持房产、借名买房、婚内房产赠与等权属纠纷,结合司法解释和类案判例,提供的诉讼策略。
三、 服务特色
维权:结合法官的裁判逻辑和司法实践,提供贴合审判实务的代理意见,争取当事人权益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