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母共有房产,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。父亲去世后,母亲悄悄把整套房屋赠与过户给女儿。等到母亲也去世,哥哥准备分割遗产才发现房屋早已变更登记。很多人认为房产证已经过户,房子就完全属于妹妹。本案,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代理杨某提起诉讼,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代理意见,确认赠与合同中处分父亲遗产部分无效,支持杨某依法继承父亲对应的房屋份额。
一、案件背景
杨某与杨丽某系兄妹二人。案涉房屋是杨某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不动产登记在母亲李某名下。
父亲杨某先去世,没有留下遗嘱。父亲去世之后,遗产尚未进行分割。母亲李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,与女儿杨丽某签订赠与合同,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杨丽某,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,房屋变更至杨丽某名下。
2024 年,母亲李某去世。杨某在整理父母遗物、准备分割父母遗产时,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,才得知这套父母居住多年的房屋早已过户到妹妹杨丽某名下。
杨某多次与妹妹杨丽某沟通,希望依法分割父亲遗留的房产份额,杨丽某以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、房产证是自己名字为由,拒绝杨某任何继承主张。
多次协商无果,杨某陷入困境:房子已经过户,还能要回父亲遗产吗?不少朋友告诉他,房屋已经过户完成,赠与不能撤销,打官司大概率无法胜诉。杨某多方咨询后,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家事律师团队代理本案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二、办案难点
接受委托后,师通律师仔细梳理全部证据材料,发现本案难点,也是大众最容易踩坑的法律误区:
误区一:房产证登记在母亲名下,房子就是母亲个人财产,母亲有权决定把整套房子赠与任何人。
误区二: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,赠与已经履行完毕,哥哥作为继承人无权主张房屋权利。
误区三:想要拿回房产,应当起诉撤销赠与合同,依据《民法典》658 条行使赠与撤销权。
律师明确:本案不能走撤销赠与的诉讼思路。
《民法典》第 658 条规定的赠与任意撤销权,权利主体赠与人本人,适用前提是赠与财产过户之前。赠与人李某已经去世,杨某作为其他法定继承人,不享有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,不能起诉撤销整套赠与合同。
本案正确诉讼策略:请求确认赠与合同中处分属于父亲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,并依法分割父亲遗产。
三、案件核心法律分析
案涉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 1153 条: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有约定的外,遗产分割时,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。
1. 父亲去世后,房屋产权自动拆分:
房屋 50% 产权属于母亲李某个人财产;
房屋另外 50% 产权属于父亲的遗产。父亲无遗嘱,遗产分割前,由母亲李某、杨某、杨丽某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。
母亲李某仅对自己名下 50% 房屋产权享有完整处分权;对于父亲遗留 50% 遗产份额,母亲李某无权单独处分,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,单方赠与给杨丽某,属于无权处分。
赠与合同效力认定:赠与合同部分有效、部分无效
1. 母亲李某自有 50% 产权的赠与约定:有效。母亲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,该部分赠与合法有效。
2. 赠与合同中处分父亲 50% 遗产份额的约定:无效。该部分属于母亲无权处分,侵害杨某法定继承权,该部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,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,因此整套赠与合同并非全部无效,仅处分父亲遗产的那部分无效。杨丽某作为妹妹,明知房屋内包含父亲遗产,在未告知、未取得哥哥杨某同意情况下接受赠与并办理过户,无法善意取得该部分遗产份额。
四、庭审主张与法院裁判结果
庭审中,北京师通律师向法庭提交不动产登记档案、亲属关系证明、父母死亡证明等全套证据,完整还原案件事实,向法院重点阐述代理意见:
1. 案涉房产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;
2. 父亲死亡后,案涉房屋一半为父亲遗产,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;
3. 母亲李某仅可处分自身 50% 产权,无权处分父亲遗产;
4. 母亲与杨丽某签订赠与合同,将整套房屋过户,处分父亲遗产部分属于无权处分,应确认无效;
5. 杨某作为父亲法定继承人,有权继承父亲对应的遗产份额,请求法院依法分割。
法院审理后,完全采纳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代理意见,作出判决:
确认李某与杨丽某签订的赠与合同中,处分属于父亲遗产(房屋 50% 产权)的部分无效;杨某有权依法继承父亲遗产对应的房屋份额。
五、师通律师案件总结
1. 夫妻共有房产,哪怕只登记在一方名下,也不等于登记人单独所有。一方去世后,在世配偶仅能处置属于自己那一半产权,不能擅自将整套房屋赠与、出售给单个子女。私自处分已故配偶遗产份额,仅该部分处分行为无效。
2. 遇到类似房屋已经过户的遗产纠纷,不要直接认定无法维权。区分诉讼路径非常关键:继承人不能去撤销赠与合同,应当起诉确认无权处分遗产部分无效,主张分割遗产。
3. 遗产纠纷证据为王。不动产登记材料、亲属关系证明、死亡证明、购房材料、沟通记录等,都需要系统整理。家事案件涉及复杂共有、继承交叉法律关系,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家事律师,制定正确诉讼方案,避免选错案由、诉求而败诉。
夫妻共有房产,一方去世后,在世一方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产权,不能私自把整套房子赠与某一名子女。私自处分已故配偶遗产份额的行为,仅该部分无效,不影响属于在世配偶自有份额赠与的效力。
遇到类似情况,不要误以为房屋一旦过户就无法追回遗产份额,应当委托专业家事律师,通过确认合同部分无效 + 分割遗产的诉讼方案,维护自身法定继承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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