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人的病历都包括哪些内容
(一)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:
1、客观性病历资料:
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10条规定:
①门诊病历;
②住院志;
③体温单;
④医嘱单;
⑤化验单(检验报告);
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;
⑦特殊检查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;
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;
⑨病理资料;
⑩护理记录。
患方可以要求复印;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。
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。
2、主观性病历资料:
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16条规定:
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;
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;
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;
④会诊意见;
⑤病程记录。
患方不能要求复印;但可以要求封存。
(二)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、封存主观性病历(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,由医疗机构保管)的权利;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、不得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,以及在复印、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。
(三)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(急)诊病历(医疗机构建有的门(急)诊档案的)和住院病历的义务。
(四)医生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;但也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的义务。
不得对病历进行涂改、伪造、隐匿、销毁的义务(情节严重的,由原发证部吊销其执业证书);以正确的方式修改病历中的错字的义务(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,不得采用刮、粘、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);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,有关医护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,并加以注明的义务。
病历书写要符合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(试行)》的规定,保证病历记录客观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完整和规范。严格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,如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,入院志必须在入院24小时内完成,危重病情告知必须即刻完成,手术及麻醉等知情同意(告知签字)必须在术前完成,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术后即刻完成,手术记录必须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,抢救记录必须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等。如病历记录在法定时限内未完成,一旦发生医疗纠纷,尤其在病历封存后再补写的各种记录,作为证据将不具合法性。
门诊病历的补办
1、携带患者上次就诊的病历资料和补办人的身份证;如果补办人不是患者本人,还需带上代办人的身份证。
2、找到上次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生,并说明补办的原因。
3、由医生重新开具诊断证明。
4、到之前给诊断证明盖章的部门,再次盖章。
病历保存年限(国家规定)
门诊病历:至少保存15年(包括急诊、简易门诊)
住院病历:至少保存30年(病情重、记录多,要求更严)
电子病历:和纸质病历保存年限一致,门诊15年、住院30年
解释一下:这里的“病历”包括你在医院看病时医生写的记录、检查报告、化验单、手术记录、护理记录等所有医疗文书。

